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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广州蓝硕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杨国义、陈娟与被上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

※发布时间:2017-11-17 14:10:09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本院受理上诉人广州蓝硕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杨国义、陈娟与被上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及原审被告沈桂渠、许苏芷、广东创富融资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小北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1民终5672号民事。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9729元,由上诉人广州蓝硕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杨国义、陈娟负担。”自本公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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