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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春惠、青岛欧派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亚都电器实

※发布时间:2017-8-28 21:16:51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本院受理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春惠、青岛欧派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亚都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李春慧立即停止在其网店名称、网店昵称、网页上使用“欧派”文字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 2.被告李春慧立即停止销售带有“青岛欧派电器有限公司”、“青岛欧派电器”字样的燃气热水器;3.被告青岛欧派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亚都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带有“青岛欧派电器有限公司”、“青岛欧派电器”字样的燃气热水器;4.请求判令三被告就本案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5.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17年7月26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22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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