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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家用电器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8-6-7 23:20:02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为规范废旧家用行为,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保障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的有关,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国境内从事家用电器生产、进口、销售、使用、维修和废旧家用电器回收、处理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及相关组织。

  国务院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废旧家用电器回收处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旧货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主管部门负责废旧家用电器回收、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科技、财政、信息产业、海关、税务、工商、质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废旧家用电器回收处理的监督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制。各省级人民应依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备案,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抄报国务院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 废旧家用电器回收处理实行多元化回收和集中处理。国家对废旧家用电器处理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

  废旧家用电器回收处理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会同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国家鼓励家用电器生产企业投资或多元投资建设废旧家用电器处理企业。国家鼓励和支持废旧家用电器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示范、推广和应用。国家鼓励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